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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7:54:51 股吧网页版
青矩技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公告编号:2025-088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及《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
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
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见附
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
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六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三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通过
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六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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