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7:54:51 股吧网页版
青矩技术: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公告编号:2025-086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为规范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
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相
关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六)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协助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