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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7:54:50 股吧网页版
青矩技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公告编号:2025-082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
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依
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以及单独或与他人采用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等。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
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获得有预
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
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通过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审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四)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交易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五)对于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交易或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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