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公告编号:2025-090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任期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选委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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