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代码:836149 证券简称:旭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7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已按照《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以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四)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五)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议案;
(十八)审议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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