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3 号
关于给予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甲科技),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黄河路北、北纵一路西第三工业园。
刘甲铭,百甲科技董事长。
刘煜,百甲科技总经理。
黄殿元,百甲科技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百甲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百甲科技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披露 2024 年度业绩预告,后
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业绩预告中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 180 万元至 260 万元区间,修正为-439.49 万元,相比预告金额区间下限的差异幅度为 344.16%,且涉及盈亏性质变化(由盈转亏)。百甲科技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百甲科技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6.2.3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
露违规。
公司董事长刘甲铭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刘煜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黄殿元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百甲科技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条、第 5.1.1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1.5 条、第 11.6 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决定:
给予百甲科技、刘甲铭、刘煜、黄殿元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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