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35640 证券简称:富士达 公告编号:2025-062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5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借款、发行债
券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子公
司之间、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每笔担保,应当履行子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经公司审批同意方可提供。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履行公司董事和决策程
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单位(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反
担保,根据被担保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求其提供资产抵押、资产质押、第三方单位担保或反担保函等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科学决策的原则。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只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且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对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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