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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7:47:37 股吧网页版
富士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35640 证券简称:富士达 公告编号:2025-078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1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使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
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者转出全部结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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