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7
证券代码:835436 证券简称:捷泰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捷泰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9月23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福州康厦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林成枝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邱桂福 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福建捷泰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林捷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日华、常晖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0日,福建捷泰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与福州康厦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原告)经多轮磋商后,就被告收购原告设备、生产技术及相关资产等事项达成初步一致,签署意向性文件。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原被告就前述收购事宜继续商谈,并就前述部分事项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但基于综合性因素考量,收购事宜终止。原告就收购相关事项提出异议,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院传票,该案件的原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11月9日,
后因原告向法院提请给予不少于一个月的调解期,申请将案件延期审理,并取得长乐市人民法院的同意。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通过当面告知的形式通知我司。故法院未于2016年11月9日开庭审理,具体开庭时间由长乐市人民法院另行通知。
现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已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书,捷泰科技同意履行下列事项:1,福州康厦的设备原样返还;2,鉴于存货已使用一部分,返还福州康厦剩余存货后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结算;3,原预付福州康厦收购款2,908,332.26元用于本次存货金额不足部分的抵扣,抵扣后该预付款的剩余部分由福州康厦返还捷泰科技;4,返还原福州康厦的业务和相关人员。
福州康厦已于2016年12月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2016)
闽0182民初3857号》案件的起诉,法院也已经准许,我司也已收
到法院发出的(2016)闽0182民初3857号《民事裁定书》。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收购相关义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6年 12月 6日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82民初3857号,结果如下:
法院已准许福州康厦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从2016年11月23日起已返还原属福州康厦部分的业务及
客户,以及相应减少该部分的产品产量,但不会影响公司原有的业务和经营发展目标。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和解协议》,受影响主要有:1,鉴于我司已使用部分福州康厦的存货,我司已返还福州康厦剩余存货,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结算;2,我司原预付福州康厦收购款2,908,332.26元用于本次存货金额不足部分的抵扣,抵扣后的差额多还少补;3,后期会减少原属康厦部分的业务所带来的收入。目前双方正加速办理上述涉及尾款结算及后续交接事宜。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182民初3857号
福建捷泰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