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5-062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5:《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行为,加强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