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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20:23:52 股吧网页版
力佳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5237 证券简称:力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0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和
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
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八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九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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