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8 20:23:51 股吧网页版
力佳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5237 证券简称:力佳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2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制定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持续监管指引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高管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管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
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管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管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董事、高管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