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5207 证券简称:众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9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
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六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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