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1 18:56:36 股吧网页版
国源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35184 证券简称:国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0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世纪国源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
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