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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01:46 股吧网页版
凯德石英: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5179 证券简称:凯德石英 公告编号:2025-087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 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 础 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及其他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信息保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分、子公司)
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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