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新隧装”)的委托,担任五新隧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五新隧装本次重组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
《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同时,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由 2024 年 11 月 30 日调整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
本次交易的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本所就
《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就自 2024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或《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更新,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重组的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五新隧装申请本次重组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五新隧装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重组报告书》 指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
稿)》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兴中科技出具的“天
《审计报告》 指 健审﹝2025﹞2-456 号”《审计报告》以及就五新重工出具的
“天健审﹝2025﹞2-457 号”《审计报告》
《业绩承诺、业绩 五新隧装与交易对方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签署的《湖南五新
补偿及锁定期安排 指 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兴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协议》 股东及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股东关于业绩承诺、业绩
补偿及锁定期安排等相关事宜的补充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