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950 证券简称:迅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1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19:《关于修订<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在董事选举
中推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个以上董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如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试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每名候选董事后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计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行选举,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零。对每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当选
1.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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