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950 证券简称:迅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3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01:《修订<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一)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融资或资产抵押融资;设立或增资或减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如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达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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