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950 证券简称:迅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3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11:《修订<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的策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及其授权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资机会,应提出项目建议书并应附项目经济评估报告。
对外投资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立项申请,由公司经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部门。对于投资在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以上的事项,经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按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
对于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经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其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审议后做决定。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含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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