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950 证券简称:迅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8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06:《修订<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履行职责;
(三)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