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34770 证券简称:艾能聚 公告编号:2025-075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基本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三条 利润分配顺序: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
况,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股
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分红方式。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二)股票股利方式。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第六条 现金分红的比例与期间间隔:
(一)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逐渐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并将保持分红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八条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