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5-073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2025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3 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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