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
出的新任董事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 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会秘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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