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4475 证券简称:三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9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做出的公开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从而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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