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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55:36 股吧网页版
恒拓开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4415 证券简称:恒拓开源 公告编号:2025-062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则>》。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发布,业务系统将在指定的时间段将披露文件发送至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

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的,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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