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7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1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每位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总数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与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别投票。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
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标注投向该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量(或称选
票数)。
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所投选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每位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股东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当选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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