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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18:35:13 股吧网页版
驰诚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京证证券交所股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京证证券交所股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股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京证证券交所股(以下简称“京交股”)上市、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京证证券交所股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及本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京交股的要求。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所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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