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7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5:《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及其相关方的承诺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
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 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八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
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
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条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一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
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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