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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18:35:13 股吧网页版
驰诚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同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相关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
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相关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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