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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6 19:32:29 股吧网页版
科润智控: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6


证券代码:834062 证券简称:科润智控 公告编号:2025-102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 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保荐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北交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北交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向北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三)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保荐机构督导问询以及北交所监管问询;

(六)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七)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北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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