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34058 证券简称:华洋赛车 公告编号:2025-065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9 号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者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并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并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