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834033 证券简称:康普化学 公告编号:2025-069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1《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规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实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发现错误,仍不积极纠正,致使危害后果更加严重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更正程序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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