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834033 证券简称:康普化学 公告编号:2025-065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次募集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九条 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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