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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6 17:27:37 股吧网页版
中设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5-107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已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 管理》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份总数作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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