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5-082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已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 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或认可的报刊和互联网站,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备案。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
(六)公司分公司;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在一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北交所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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