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5-080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者“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基本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对其所知晓的本公司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及在工
作需要时的谨慎使用义务。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
公司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
(一)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审计委员会,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二)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1.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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