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5-088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规范和保障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 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引》)、《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三名。每届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由换届选举董事会的股东会通过决议予以确定。
独立董事因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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