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5-091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 资、合作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等,但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外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办公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除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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