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4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公司持续稳健运营,使独立董事尽职尽责,诚信从事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于享受该津贴办法的
范围。
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
第六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季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董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
时间予以发放津贴。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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