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5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5: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认为不得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担保事项的权限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前款第(三)(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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