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1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的其他职权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方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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