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9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0: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
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
息披露平台”)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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