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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19:31:25 股吧网页版
惠同新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6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5: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八)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九)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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