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4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4: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方发生如下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日常关联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其他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与日常经营不相关的非日常关联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4、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5、签订许可协议;
6、赠与或受赠资产;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提供财务资助;
9、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10、租入或租出资产;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
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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