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3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4: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并更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减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
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
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或者融资融券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的减持方式分别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强制执行
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第四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本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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