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8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14:《修订<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接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除前款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应当为公司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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