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9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05:《修订<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也应要求其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
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
资料:
(一)公司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最近两个年度亏损或者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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