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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7:43:20 股吧网页版
科创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8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24:《制定<董事会秘书工
作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董事会负责,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
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是公司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规定,承担对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国家其他管理部门要求的董事会以
及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并负责会议文件的记录和保管,保证信息的有效畅通,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三)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四)协助董事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办理信息的对外公布,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和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保障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八)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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