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5 17:43:20 股吧网页版
科创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5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31:《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如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 2 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比例;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
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五)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及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六)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 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拟在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