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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30 18:08:51 股吧网页版
汇隆活塞: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833455 证券简称:汇隆活塞 公告编号:2025-075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在北交所挂牌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停复牌、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二章至第三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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